戚燕
2017-02-01
最終答案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管理:“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2000年1月30日,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工程總承包企業(yè)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本條例所稱轉包?!?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guī)定。建設部1992年頒發(fā)的建施(1992)189號 《工程總承包企業(yè)資質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fā)包方同意,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但卻明確規(guī)定了法律禁止的兩種轉包行為,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督ㄖā贰逗贤ā冯m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轉包的定義。”這里的倒手轉包就是建設工程實務中的轉包行為。前款所稱倒手轉包,以贏利為目的。根據《建筑法》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對轉包行為界定的基礎上明確對轉包的定義作出了界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只收取管理費,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