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和租賃的區(qū)別
提問者: 聞人紹超|瀏覽 123 次|提問時間: 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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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香筠
2015-12-18
最終答案
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租賃經營者則實行財產擔保,對象是資產。 承包經營者完不成任務時。 承包的經營者具有生產經營。如適當扣發(fā)工資和獎金等,只是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人事勞動管理,但它們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區(qū)別、風險,并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租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權為標的,其自主權是不完全的,而且還可以根據(jù)市場需求調整企業(yè)的經營方向;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徹底,企業(yè)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具有企業(yè)機構的設置權,由稅后利潤形成的新增資產仍屬企業(yè)、生產經營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對象是經營成果,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財產成一定比例的現(xiàn)金作為擔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等、對職工的錄用和解聘權等,雖然兩者在兩權分離等方面具有共同點和兼容性。 四是企業(yè)留利的歸屬不同。 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yè),而不屬于承包經營者個人。在權益承包與租賃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動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經營高: 一是對象不同。 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標的。 三是經營者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同、職工獎懲等權利;租賃經營的承租者在租賃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資產增值部分則全部或者部分地為承租者所有